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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岛游船禁航4个月

来源:烟台政务网2008.11.04

    从本月1日开始,长岛港航部门正式对全县13艘旅游船舶全面禁航。禁航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。

    港航部门要求12座以下的旅游船舶全部吊离水面实行陆地存放,确实有困难的,需经港航部门同意后,由旅游船运输企业负责统一选定码头存放,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。12座以上的旅游船舶由企业自行确定码头存放。各旅游运输企业负责将本企业所有旅游船舶、微型游艇的停放地点和停放方式登记造册,报港航部门备案。

    禁航期间,港航部门还将加大旅游船舶禁航期的检查和处罚力度,凡在禁航期内发现违规营运的旅游船舶,经查证据确凿的,港航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,并以此作为明年该船年审时审查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。